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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行字第176号

林加灿与池发其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加灿,池发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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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176号申请人林加灿,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池发其,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杭县人民法院(2013)杭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池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池发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池发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池发其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池发其的银行存款41790.78元及利息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丘其民

审 判 员  蓝树高

代理

审判员  温新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清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