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灵远,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宋文锐,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秭归县,经常居住地秭归县,被执行人董华平,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湖北秭归利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九里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57372940。法定代表人周立国,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董灵远与被执行人宋文锐、董华平、湖北秭归利宏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秭归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董灵远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70000元本金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文锐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湖北秭归利宏电子有限公司已注销,其法定代表人周立国涉嫌经济犯罪正在湖北江北监狱服刑,该公司财产已被另案处理;被执行人董华平无固定工作、稳定的经济收入,经本院多次执行仅履行了3000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宋文锐、董华平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被执行人董华平将离婚后的财产位于秭归县茅坪镇庙嘴经济园区211号住房以25万元价款出售,该房款董华平用于偿还债务、子女教育费用及医疗费用。申请执行人董灵远平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董华平有秭归县水田坝李家堡村二组有一栋砖混结构房屋。经查,该楼房于2002年7月以董华平名义申请建造,2012年申请办理变更登记,2014年11月将该楼房的产权登记在董华平父亲董长祥名下。本案被执行人宋文锐、董华平、湖北秭归利宏电子有限公司无可供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董灵远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第002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钰
审判员 邓永红
审判员 夏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国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