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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执333-1号

蔡俊、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8-02-0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俊,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徽商齐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333-1号

申请执行人:蔡俊,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58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7416-8。

法定代表人:张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徽商齐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宣新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蔡俊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徽商齐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皖01执33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徽商齐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优尼雷博分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徽商齐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安徽徽商齐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优尼雷博分公司在账号为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王 丽

审判员 : 张 勇

审判员 :鄢隆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 刘 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皖01执333-1号

申请执行人:蔡俊,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丰南路元一美邦国际6幢704室,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6312045330。

被执行人: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58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7416-8。

法定代表人:张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徽商齐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宣新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蔡俊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徽商齐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皖01执33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徽商齐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优尼雷博分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徽商齐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安徽徽商齐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优尼雷博分公司在账号为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丽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鄢隆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