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4003号
原告:白彬人,女,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委托代理人:任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貊明伟,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晓军,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孟令坤。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彬人与被告杨晓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白彬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彬人撤回起诉。原告白彬人预交案件受理费1220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合计45元,由原告白彬人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21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白彬人。
代理
审判员 张万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