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琼9022刑初71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甸金,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海南省屯昌县人,原任屯昌县水务局副局长,现任屯昌县审计局副局长(正科级),住屯昌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3日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屯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5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由屯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在家。 辩护人黎继伟,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屯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公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甸金犯受贿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美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甸金及其辩护人黎继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决定同意延期审理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唐甸金在担任屯昌县水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水务局业务技术工作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好处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陈某1万元的事实 2010年,陈某承建了以屯昌县水务局为业主的竹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为了在竹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唐甸金的关照,2010年6、7月份的一天,陈某在屯昌县屯城镇雅苑宾馆二楼某一个包厢内,送给被告人唐甸金1万元。 二、收受黎某某1万元的事实 2008年底至2010年间,屯昌县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先后承建了以屯昌县水务局为业主的新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配套防汛公路修建工程。为了感谢被告人唐甸金在上述两个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的帮助,2010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屯昌县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某某在屯昌县水务局宿舍区的楼下,送给被告人唐甸金1万元。 三、收受许某某1万元的事实 2010年,许某某承建了以屯昌县水务局为业主的满昌园水库防汛公路工程,为了感谢被告人唐甸金在满昌园水库防汛公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的帮助,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许某某在屯昌县水务局宿舍区的楼下,送给被告人唐甸金1万元。 四、收受廖某某2万元的事实 2011年,廖某某为了能承揽鸡咀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让被告人唐甸金私下指导其对该项目进行投标并中标。为了感谢被告人唐甸金,2011年9月份的某一天,廖某某在屯昌县屯城镇雅苑宾馆二楼某一个包厢内,送给被告人唐甸金2万元。 五、收受杨某某1万元的事实 2009年,杨某某承建了以屯昌县水务局为业主的雷公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了感谢被告人唐甸金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提供的帮助,2011年春节前的某一天,杨某某在屯昌县水务局宿舍大门前,送给被告人唐甸金1万元。 六、二次收受倪某共计2万元的事实 2009年,倪某承建了以屯昌县水务局为业主的加乐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了感谢被告人唐甸金在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的帮助,2010年春节前的某天,倪某在屯昌县水务局宿舍楼下,送给被告人唐甸金1万元。 2009年至2010年,倪某承建了以屯昌县水务局为业主的满昌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一期、二期工程。为了感谢被告人唐甸金在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的帮助,2011年春节前的某天,倪某在屯昌县水务局宿舍楼下,送给被告人唐甸金1万元。 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唐甸金主动投案,并退还全部赃款8万元。 为了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证明:1、书证:人口信息表、任职证明、屯昌县水务局领导分工文件、缴款书、到案经过及其他相关书证;2、证人倪某、陈某、许某某、廖某某、杨某某、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甸金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甸金在担任屯昌县水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甸金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甸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全部退还赃款,犯罪情节轻,犯罪行为社会危险性不大,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给予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唐甸金在担任屯昌县水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水务局业务技术工作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好处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陈某1万元的事实 2010年,陈某承建了以屯昌县水务局为业主的竹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为了在竹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唐甸金的关照,2010年6、7月份的一天,陈某在屯昌县屯城镇雅苑宾馆二楼某一个包厢内,送给被告人唐甸金1万元。 二、收受黎某某1万元的事实 2008年底至2010年间,屯昌县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先后承建了以屯昌县水务局为业主的新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配套防汛公路修建工程。为了感谢被告人唐甸金在上述两个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的帮助,2010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屯昌县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某某在屯昌县水务局宿舍区的楼下,送给被告人唐甸金1万元。 三、收受许某某1万元的事实 2010年,许某某承建了以屯昌县水务局为业主的满昌园水库防汛公路工程,为了感谢被告人唐甸金在满昌园水库防汛公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的帮助,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许某某在屯昌县水务局宿舍区的楼下,送给被告人唐甸金1万元。 四、收受廖某某2万元的事实 2011年,廖某某为了能承揽鸡咀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让被告人唐甸金私下指导其对该项目进行投标并中标。为了感谢被告人唐甸金,2011年9月份的某一天,廖某某在屯昌县屯城镇雅苑宾馆二楼某一个包厢内,送给被告人唐甸金2万元。 五、收受杨某某1万元的事实 2009年,杨某某承建了以屯昌县水务局为业主的雷公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了感谢被告人唐甸金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提供的帮助,2011年春节前的某一天,杨某某在屯昌县水务局宿舍大门前,送给被告人唐甸金1万元。 六、二次收受倪某共计2万元的事实 1、2009年,倪某承建了以屯昌县水务局为业主的加乐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了感谢被告人唐甸金在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的帮助,2010年春节前的某天,倪某在屯昌县水务局宿舍楼下,送给被告人唐甸金1万元。 2、2009年至2010年,倪某承建了以屯昌县水务局为业主的满昌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一期、二期工程。为了感谢被告人唐甸金在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的帮助,2011年春节前的某天,倪某在屯昌县水务局宿舍楼下,送给被告人唐甸金1万元。 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唐甸金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退还全部赃款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人口信息表、任职证明、屯昌县水务局领导分工文件、缴款书、到案经过及其他相关书证; 2、证人倪某、陈某、许某某、廖某某、杨某某、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甸金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具有证明本案事实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甸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甸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甸金在案发后主动全部退赃,情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甸金自首,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甸金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唐甸金所退赃款人民币8万元予以没收,由保管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jbix9own6ze2zhbifx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韩永煌
人民陪审员 吴召洪
人民陪审员 王发敬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星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 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