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3577号
原告:朱星松,女,1984年4月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雷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盛邦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杜家山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星松与被告江苏盛邦家俱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04日立案。
原告朱星松于2016年08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星松撤回对被告江苏盛邦家俱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计589元,由原告朱星松负担。
审判员 赵瑾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