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812号原告夏万清,男,193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夏元德,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夏元明,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夏元顺,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惠。被告夏元兵,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夏元才,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夏元珍,女,195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夏元坤,女,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夏元惠,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万清诉被告夏元德、夏元明、夏元顺、夏元兵、夏元才、夏元珍、夏元坤、夏元惠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万清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夏元才负担。
审判员 何天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沙文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