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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蒋传良与被执行人彭张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传良,彭张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传良,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彭张可,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传良与被执行人彭张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执22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翰

审判员  周裕新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楚佳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