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传良,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彭张可,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传良与被执行人彭张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执22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翰
审判员 周裕新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楚佳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