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3执99号申请执行人张洪九,务农。委托代理人宋红光。被执行人龙英。本院受理的张洪九申请执行龙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623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龙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洪九享有张老桥死亡的工亡补助金、交通事故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120842元。因被告龙英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洪九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龙英在中国农业银行施秉县支行有存款380000元(开户行:在中国农业银行施秉县支行;开户账号:6406;户名:龙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龙英在中国农业银行施秉县支行开设账户6406内存款124694元至施秉县人民法院(户名:施秉县人民法院;开户银: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台路分社,开户账号:256401020120110004176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林友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龙胜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舒圆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