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1民初70号原告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城县建昌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8626423224。法定代表人娄提高,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一祝,男,该社资产清收部职员。被告谢国安,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城县,现住南城县。被告吴桂玉(谢国安之妻),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国安、吴桂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游肃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一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国安、吴桂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1年6月24日,被告谢国安向原告提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为此,原告与被告谢国安、吴桂玉及南城县盛隆实业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额为295000元,贷款期限20年,自2011年6月24日至2031年6月23日,利息按年利率6.804‰计算,还款方式为按月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以被告谢国安、吴桂玉购买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谢国安、吴桂玉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要求按合同第十条第十款第二项之规定:宣布合同被告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谢国安、吴桂玉共同归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260487.74元。被告谢国安、吴桂玉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4日,被告谢国安、吴桂玉因买房缺少资金,向原告申请住房按揭贷款,为此,原告与被告谢国安、吴桂玉及南城县盛隆实业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个人购买借款/担保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发放个人购置住房贷款295000元,期限20年,自2011年6月24日至2031年6月23日,贷款利息按年利率6.804‰(月利率5.67‰)计算。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的每期21日。合同第十条第十款第2项另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对上述借款,被告谢国安、吴桂玉以购买的座落于南城县××大道××房产(证号:20××58)作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证号:T201400892号),载明:房屋所有权人谢国安,他项权利种类:抵押,债务数额42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6月27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95000元。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截止2015年12月1日,被告只偿还了本息34512.26元,尚欠本息260487.74元。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南城县盛隆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已准许。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供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被告杜淑群向原告出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欠款清单、房屋他项权证(证号:T201400892)以及原告的陈述相互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国安、吴桂玉、及南城县盛隆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谢国安、吴桂玉没有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宣布合同项下被告谢国安、吴桂玉住房按揭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符合合同第十条第十款第(2)项之约定,应予准许。故原告要求被告谢国安、吴桂玉归还尚欠的住房按揭贷款本息260487.7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原告与被告谢国安、吴桂玉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原告是被告谢国安、吴桂玉购买南城县××大道××房产抵押权人,如被告谢国安、吴桂玉不履行还款义务,在依法处置抵押房产后,原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谢国安、吴桂玉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房按揭款260487.74元。原告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抵押物【座落在南城县建昌北大道88号3栋6-401(产权证号:20××58)】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谢国安、吴桂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梅晓春
审判员 游 肃
审判员 杨 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