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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民终1332号

上诉人杨璐曦因与被上诉人杨苏玲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杨璐曦,杨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133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杨璐曦,女,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杨苏玲,女,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

上诉人杨璐曦因与被上诉人杨苏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422号之一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杨苏玲反诉请求为:判令(2009)永证字第1058号《遗嘱公证书》非法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因此,被告(反诉原告)杨苏玲反诉请求:判令(2009)永证字第1058号《遗嘱公证书》非法无效。应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而非提起民事诉讼。据此,裁定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杨苏玲的反诉。裁定送达后,上诉人杨苏玲不服一审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虽为遗嘱继承纠纷,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判令(2009)永证字第1058号《遗嘱公证书》非法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应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而并非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斌

代理

审判员  韩丁

代理

审判员  谢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李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