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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执1485号

冯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1485号

被执行人:冯亮。冯亮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前由本院于2016年02月03日作出的(2016)浙0482刑初000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冯亮被判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该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现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在侦查、审判阶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案后经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482执148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潮

代理

审判员  苏 阳

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承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