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财保106号申请人陈楷诗,女,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申请人泉州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汤沸,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陈楷诗与被申请人泉州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泉州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以1067万元为限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泉州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以1067万元为限银行存款(开户行:中信银行晋江支行帐号:73×××73、73×××92;开户行:工商银行晋江支行帐号:14×××43、14×××72;开户行:建设银行晋江分行帐号:35×××13、35×××20;开户行:兴业银行晋XX阳支行帐号:155×××××3715×××××51;开户行:农业银行晋江支行营业部帐号:13×××82、13×××74;开户行:招商银行泉州晋江支行帐号:59×××08、59×××05、59×××28)。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楷诗负担。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荣宗
审 判 员 王佩玉
代理
审判员 林雪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颜文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