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高明琴,女,汉族,1973年11月15日生。被执行人王治业,男,汉族,1990年5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高明琴和王治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治业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06执13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发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窦立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