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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135号

高明琴与王治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明琴,王治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高明琴,女,汉族,1973年11月15日生。被执行人王治业,男,汉族,1990年5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高明琴和王治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治业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06执13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发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窦立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