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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民初260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碎定,闫建龙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7民初260号

原告:张碎定,男,1964年2月6日生。

被告:闫建龙,男,1987年6月26日生。

原告张碎定与被告闫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碎定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碎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碎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碎定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亮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丽

人民陪审员  王鹏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钟建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