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7民初260号
原告:张碎定,男,1964年2月6日生。
被告:闫建龙,男,1987年6月26日生。
原告张碎定与被告闫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碎定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碎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碎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碎定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亮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丽
人民陪审员 王鹏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钟建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