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财保28号
申请人:陈丹露,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怡福园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新,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刘保,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
申请人:兰考县南天种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林场杨庄分场兰仪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公司代码:914102256688986665。
法定代表人:刘保,任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南县三桥乡祝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727100001912。
法定代表人:刘保。任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兰考县天康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城区兰仪路南兰丰干渠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5YGE99。
法定代表人:李健东,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陈丹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价值880万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全担保期间自2016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18日止。经审查,
本院认为,陈丹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保、兰考县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兰考县天康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至2018年7月18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向军
审 判 员 李永生
代理
审判员 田洪岭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