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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财保28号

陈丹露与刘保、兰考县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丹露,刘保,兰考县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兰考县天康农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财保28号

申请人:陈丹露,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怡福园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新,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刘保,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

申请人:兰考县南天种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林场杨庄分场兰仪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公司代码:914102256688986665。

法定代表人:刘保,任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南县三桥乡祝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727100001912。

法定代表人:刘保。任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兰考县天康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城区兰仪路南兰丰干渠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5YGE99。

法定代表人:李健东,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陈丹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价值880万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全担保期间自2016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18日止。经审查,

本院认为,陈丹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保、兰考县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兰考县天康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至2018年7月18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向军

审 判 员  李永生

代理

审判员  田洪岭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