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856号原告赵立祥,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王翠敏,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祥诉被告王翠敏抚养费纠纷,原告赵立祥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立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赵立祥负担。
审 判 长 隋成文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何若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沙晓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