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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856号

原告赵立祥诉被告王翠敏抚养费纠纷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赵立祥,王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856号原告赵立祥,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王翠敏,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祥诉被告王翠敏抚养费纠纷,原告赵立祥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立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赵立祥负担。

审 判 长  隋成文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何若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沙晓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