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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4977号

赵根新与章群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根新,章群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4977号原告赵根新。被告章群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根新诉被告章群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根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群健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根新撤回对被告章群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2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根新负担。

审 判 长  迟庆娟

人民陪审员  叶益善

人民陪审员  杨桂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褚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