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4977号原告赵根新。被告章群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根新诉被告章群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根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群健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根新撤回对被告章群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2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根新负担。
审 判 长 迟庆娟
人民陪审员 叶益善
人民陪审员 杨桂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褚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