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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796-2号

申请执行人金虎振与被执行人高今龙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虎振,高今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796-2号申请执行人金虎振,男,1973年1月15日生,朝鲜族,延边国韩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高今龙,男,1957年12月5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申请执行人金虎振与被执行人高今龙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申请执行人支付14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4000元,执行费2060.0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高今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吉2401执796-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高今龙的有效护照(护照号码:G45470780)予以作废。申请执行人金虎振同意对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延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龙吉执行员  张大文执行员  朱连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金光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