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2民初3069号

云献文与陈晓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云献文,陈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069号

原告:云献文,男,1984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陈晓峰,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献文诉被告陈晓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云献文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献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献文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吴仲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代)  李小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