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069号
原告:云献文,男,1984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陈晓峰,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献文诉被告陈晓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云献文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献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献文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吴仲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代) 李小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