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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330号

刘伯昌与董子萍、XX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伯昌,董子萍,XX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330号原告刘伯昌,男,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冯春树,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化州市,被告董子萍,女,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化州市,被告XX国,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伯昌诉被告冯春树、董子萍、XX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伯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27元,减半收取为9963.5元,由原告刘伯昌承担。

审 判 长  何洪强

审 判 员  邹 虹

人民陪审员  黄威儒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钱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