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186号
原告:郭某某,女,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
被告:唐某某,男,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红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