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103号
原告:韩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韩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白会卿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旭华 来源:百度搜索“”
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103号
原告:韩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韩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白会卿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旭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