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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1103号

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103号

原告:韩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韩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白会卿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旭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