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50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迅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高新区芳草街14号。法定代表人彭仁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瑞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钟戈。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9号综合4楼法定代表人荆玉华。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8楼809号。法定代表人向春模。被执行人王子容,女,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陈石,男,汉族,1975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张庆,女,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向春模,男,汉族,1962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做出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成都市迅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四川省瑞威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安融鑫实业有限公司、王子容、陈石、张庆、向春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额为800676.52元及利息,执行费10407元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金雁路288号中央花园一期2栋4单元1楼A的房屋进行了查封,但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新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朗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