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行初429号原告关宏权,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民政局,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福州路48号。第三人张艳荣,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泌旗四十家子乡哈拉海沟村。
原告关宏权诉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关宏权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宏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玉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肖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