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7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川泉。被执行人深圳市德雅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人太。申请执行人李川泉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德雅科技有限公司、张人太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德雅科技有限公司、张人太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53479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徐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