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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执504号

牛德平与沈美换房产过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德平,沈美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504号

申请人:牛德平,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沈美换,女,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公证处(2014)平原证民字第249号公证书,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沈美换名下的房产过户到申请人牛德平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怀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祝博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