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504号
申请人:牛德平,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沈美换,女,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公证处(2014)平原证民字第249号公证书,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沈美换名下的房产过户到申请人牛德平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怀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祝博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