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4233号原告秦延斌。委托代理人邢也,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0号军区招待所C座4楼。法定代表人郭乃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延斌与被告石家庄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延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石家庄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责任限额3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石家庄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丽娟
人民陪审员 李君莉
人民陪审员 韩 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