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143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胜,系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建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董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