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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2143号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143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胜,系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建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董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