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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执118号

何建军与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建军,陈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118号申请执行人何建军,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陈建明,住如东县。申请执行人何建军与被执行人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东栟民初字第08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建明偿还申请执行人何建军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履行,如逾期不履行,增加违约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建明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信息。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陈建明所有的车牌号为“苏F×××××”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采取了查封措施(车辆未实际控制),并冻结了其配偶徐小红在中国农业银行如东支行栟茶分理处的银行卡(卡号为62×××10)。除此,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陈建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本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对上述资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予以实体处置。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过程,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200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金)、执行费8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栟民初字第0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祁卫东执行员  高亚雷执行员  高沿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陆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