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147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济夫,男。
被执行人:刘群山,男。
被执行人:张新亮,男。本院执行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济夫、刘群山、张新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民
审判员 王俭春
审判员 戚鲁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战德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