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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151号

苏克春、刘灿要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克春,刘灿要,王西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151号申请人苏克春,女,汉族,1971年10月5日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刘灿要,男,汉族,1968年5月2日生,住址: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王西芹,女,汉族,1966年4月3日生,住址: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苏克春与被申请人刘灿要、王西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克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刘灿要、王西芹银行存款657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克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刘灿要、王西芹银行存款657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苏克群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周山东路17幢3101(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周秀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