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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陈素香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鑫泰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素香,隆化县鑫泰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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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576号申请执行人陈素香,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鑫泰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冯海民。申请执行人陈素香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鑫泰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隆劳人仲案(2015)1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素香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鑫泰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履行给付10.5573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25万元,��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隆劳人仲案(2015)18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