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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509号

金云与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50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云与被执行人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强既未履行本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08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永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