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541号
原告:高建凤。
委托代理人: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住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特色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金坤
第三人:邵红江。
第三人:洪金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凤诉被告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邵红江、洪金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秋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燕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