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3民初5541号

高建凤与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高建凤,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邵红江,洪金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541号

原告:高建凤。

委托代理人: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住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特色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金坤

第三人:邵红江。

第三人:洪金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凤诉被告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邵红江、洪金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秋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燕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