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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民初505号

刘合晓与黄石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合晓,黄石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初505号原告刘合晓。被告黄石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赵德安,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魏建华,系该办公室副主任,系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合晓诉被告黄石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合晓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合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合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刘合晓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浩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郭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