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川1723财保23号开江县房地产管理所:申请人陈代元与被申请人王东清、梁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代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东清、梁是春位于开江县新宁镇西大街江都花园C区海棠园1幢1-7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2012001**号)。本院作出(2016)川1723民初647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王东清、梁是春位于开江县新宁镇西大街江都花园C区海棠园1幢1-7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2012001**号)予以查封,期限两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申请人王东清、梁是春位于开江县新宁镇西大街江都花园C区海棠园1幢1-7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2012001**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进行交易。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附:(2016)川1723民初64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