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604民初7187号原告佛山市信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00号二座6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635992U。法定代表人李凤仪。委托代理人李金玲,女,汉族,1985年4月4日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系公司的客户经理。被告区转好,女,汉族,1969年6月25日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审理的原告佛山市信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区转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告佛山市信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区转好自愿解除双方于2002年5月23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020051);本案因调解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佛山市信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被告一致同意,双方在本案调解笔录签名之日,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罗婉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