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财保596号
申请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苑化芳
被
申请人:宗法升
被
申请人:肖连英
被
申请人:张连华
被
申请人:王有甲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财产保全金额为50000元,并提供自有资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宗法升、肖连英、张连华、王有甲款项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