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4063-1号原告张军鹏,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张希波,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徐爱妮,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鹏与被告张希波、徐爱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希波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176**号项下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3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希波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176**号项下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3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告张希波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书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克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