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966号
原告:程爱英,女,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刘科,男,汉族,1990年11月3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爱英诉被告刘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爱英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爱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程爱英负担。
审判员 赖凤鸣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雷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