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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8966号

程爱英与刘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爱英,刘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966号

原告:程爱英,女,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刘科,男,汉族,1990年11月3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爱英诉被告刘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爱英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爱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程爱英负担。

审判员 赖凤鸣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雷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