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7执1055号
申请执行人:提付强
被执行人:谢丽娜、葛东光本院在执行提付强申请执行谢丽娜、葛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27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秀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贺永升 来自:
提付强与谢丽娜、葛东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7执1055号
申请执行人:提付强
被执行人:谢丽娜、葛东光本院在执行提付强申请执行谢丽娜、葛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27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秀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贺永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