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1020号
原告:苏东华,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李树财,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原告苏东华诉被告李树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2016年8月9日原告苏东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东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原告苏东华承担。
审判员 吴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