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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民初1020号

苏东华与李树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东华,李树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1020号

原告:苏东华,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李树财,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原告苏东华诉被告李树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2016年8月9日原告苏东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东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原告苏东华承担。

审判员  吴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