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5557号原告杨磊,男,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18。被告珠海市尚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乔滨,执行董事。
原告杨磊诉被告珠海市尚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杨磊于2016年8月9日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磊撤诉。案件受理费487元,由原告杨磊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朱梦春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