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1民初2119号
原告:林海浦,务农。
被告:徐慧玲,经商。
被告:柳光南,经商。
被告:徐作松,经商。
原告林海浦与被告徐慧玲、柳光南、徐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海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慧玲、柳光南、徐作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2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被告徐慧玲、柳光南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万元,被告徐作松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原告林海浦申请调取了被告徐慧玲、柳光南的结婚证复印件和另案中被告柳光南陈述被告徐慧玲曾用名为“徐伟英”的询问笔录。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徐慧玲、柳光南系夫妻关系,被告徐作松、徐慧玲系父女关系。被告徐慧玲于2014年8月25日向原告林海浦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交原告收执,被告徐作松在借据担保人栏上签字捺印。借据借款人栏上的“徐伟英”系被告徐作松代被告徐慧玲所写,上方指印系被告徐慧玲所捺。借据中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3%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担保范围和保证期限。款项出借后,被告徐慧玲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徐作松亦未代为偿还。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户籍证明、借据、结婚证、询问笔录和原告林海浦的当庭陈述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徐慧玲向原告林海浦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被告徐慧玲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在给予被告徐慧玲合理的宽限期后随时要求其还款,现经原告多次催讨并诉至法院,视为已给予被告徐慧玲合理的准备期限,现被告徐慧玲至今未清偿借款本息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继续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徐慧玲支付利息2万元的诉请,未超出双方对支付利息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借款发生于被告徐慧玲、柳光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柳光南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徐慧玲与原告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柳光南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被告徐作松自愿作为保证人与原告建立保证合同关系,因未与原告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范围,故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慧玲、柳光南、徐作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请放弃抗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慧玲、柳光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给原告林海浦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元;
二、被告徐作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徐慧玲、柳光南、徐作松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菲菲
代理
审判员 徐培芳
人民陪审员 单文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陈 琪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