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24民特12号申请人达杰,男,藏族,1958年9月28日出生,务工,西藏曲水县人,现住该县。申请人但炳林,男,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务工,四川省大英县人,现住西藏曲水县。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申请人达杰与申请人但炳林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陈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达杰与申请人但炳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9日经聂当乡人民政府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2016年8月9日一次性向达杰支付相应的工资。
二、达杰与但炳林之间包括劳务费用在内的所有争议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经审查,申请人达杰与申请人但炳林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次仁德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