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042号罪犯周勇,男,汉族,1980年12月1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浙温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被告人周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浙刑三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周勇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周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毒品犯罪,未履行财产刑,减刑时应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