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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5042号

罪犯周某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周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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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042号罪犯周勇,男,汉族,1980年12月1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浙温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被告人周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浙刑三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周勇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周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毒品犯罪,未履行财产刑,减刑时应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