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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松法执字第271-1号

鲁玉彬申请执行杜宝金、郭丛有债务纠纷中解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玉彬,杜宝金,郭丛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5)松法执字第271-1号申请执行人鲁玉彬,男,58岁,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杜宝金,男,66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郭丛有,女,58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鲁玉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宝金、郭丛有债务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1997)松法执字第45-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杜宝金所有的楼房予以查封。现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鲁玉彬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宝金所有楼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韩抒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