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4871号罪犯袁军旗,男,汉族,1980年6月8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濉溪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濉刑初字第00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军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袁军旗,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袁军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军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该犯在案发与被害人的家人达成了谅解并履行了民事赔偿。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合肥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该犯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袁军旗的陈述证实,罪犯袁军旗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濉溪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袁军旗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2)濉刑初字第00484号刑事判决证实,该犯在案发与被害人的家人达成了谅解并履行了民事赔偿。
本院认为,罪犯袁军旗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经袁军旗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袁军旗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军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