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269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负责人王军,行长。被申请人王二刚,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被申请人啜丽红,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被申请人陈志谦,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被申请人刘国才,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被申请人清徐县东鑫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东于镇东于村西边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建生,经理。被申请人清徐县麒麟物流贸易部,住所地清徐县徐沟镇高花村。法定代表人陈志谦,经理。被申请人太原市佳德钢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孟封镇孟封村小杨公路南二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才,经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与被申请人王二刚、啜丽红、陈志谦、刘国才、清徐县东鑫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清徐县麒麟物流贸易部、太原市佳德钢塑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81436.2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愿以银行自有资产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二刚、啜丽红、陈志谦、刘国才、清徐县东鑫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清徐县麒麟物流贸易部、太原市佳德钢塑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二百一十八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元二角七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瑞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